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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二手车出险5次,买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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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渭检察2023-01-11

    案情简介:

    小张看上了小李的一辆二手轿车,2022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约定:1、小张以46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8000元,并在3月15日前付清剩余购车款;2、小张在现场验收时对车况认可后同意购买,同时小李保证车辆无火烧、无水炮、无重大事故。合同签订当日,小张对车况进行了检查,并依约向小李支付定金58000元。

    2022年3月15日晚上,小张通过朋友查询到该车的出险记录,共计出险5次,其中数额较大的有3次,分别为42358.22元、14000元、2000元。次日,小张告知小李下午三点半来办理过户并交余款。但因疫情,双方无法交接车辆。

    2022年5月1日,小张提出由于疫情无法来宁,定金能不能退?小李回复已经等小张快2个月了,可以等疫情结束再过来提车。

    后小张称小李未向其交付质检报告显示,未告知车辆出过事故,要求小李退还定金,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鉴定,案涉车辆排除重大事故、排除泡水、排除火烧,仅前备箱底板轻微变形。

    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11.6万元。诉讼中,小李不同意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合同能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小张、小李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涉案车辆无重大事故,双方认可车辆状况进行购买。本案系二手车买卖,虽然涉案车辆出险5次,但是经鉴定该车辆已排除重大事故、排除火烧、排除泡水。另小张在3月15日已知晓涉案车辆的出险情况。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李故意隐瞒车辆车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小张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1、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中明确款项定金性质,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定金数额的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数额。

    3、《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适用增加了“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所以一般而言,定金罚则的适用要满足四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主合同有效成立。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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