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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区:对外地车辆3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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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融媒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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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宁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紧紧围绕关于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为民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打造平安乌兰察布“民生警务”战略升级版的一项中心工作,精准对焦,持续发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盼,强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稳创安、规范执法和高效服务的能力,全力打造乌兰察布市“开放发展新高地”。根据乌兰察布市交管支队和集宁区公安分局的统一安排,现将外地车辆免于处罚公布如下:

    外地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即:辖区外驾驶人驾驶外地车辆,造成了交通违法,但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事故隐患,经交通警察现场纠正后能够及时予以改正的,对以下五大类35种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免于处罚。

    一、交通标志标线类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2、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3、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4、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5、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的;

    7、机动车临时停放,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或虽有妨碍但经纠正能够及时驶离的;

    8、由于不熟悉我市道路状况,违反单行线、禁行路段(包括时间和车型限行路段)、禁止左(右)转弯规定的;

    9、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涉牌涉证类

    1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1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14、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5、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6、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8、小型汽车检验有效期超过一周以内的;

    19、小型汽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超过有效期三天以内的;

    20、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号牌;

    21、未按规定使用号牌架或固封螺丝的;

    22、车辆放大号不清晰、反光标识粘贴不完整的;

    23、因雨雪天气、道路条件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标识及号牌被泥浆、冰雪遮挡,或者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或放大号识别的;

    三、车辆安全设施类

    24、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25、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行车安全类

    26、车厢、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27、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8、驾车时有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29、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30、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31、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其他类

    32、不按规定倒车的;

    3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34、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5、驾驶小型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km/h的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

    来源/ 集宁区交警

    编辑/ 其木格 郭晓辉

    校对/ 呼 和

    审核/ 乌云夫 白晓东

    乌兰察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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