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山
滦南县公安局
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根据唐山市10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要求,结合我县当前空气质量状况,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每天7时至20时限行。
二、限行范围:
县城主城区范围内所有道路。
三、限行内容:
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禁行号码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二)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滦南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5日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未来几天,我市地面处于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风力较小,扩散条件逐渐转差,加上早晚高湿静稳和逆温影响,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预警中心《关于近期空气质量预测及管控建议的函》要求,决定自10月15日2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价等级为B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以生产线计;6米及以上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米以下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绩效评价为C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6米及以上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米以下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绩效评价为B、C级的,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2、焦化企业。绩效评价为B、C级的,焦炉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
3、独立石灰窑行业。绩效评价为B级的,停产保窑;绩效评价为C级的,停产。
4、短流程钢铁行业。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
5、铸造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价为B、C级的,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6、玻璃行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限产20%,按生产怠速计;绩效评价为C类的,按前1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7、水泥行业(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8、砖瓦窑(包括烧结砖和非烧结砖等制造工业)企业,停产。
9、陶瓷行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绩效评价为C类的,停产。
10、耐火材料(采用高温窑炉生产的),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11、其他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件相关条款。
5、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对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的限行范围包括唐丰路(原唐安路)和南湖大道(唐丰路(原唐安路)至唐柏路),不包括环城路的其他路段。各县(市)区城区限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3、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减排清单按照新预案要求执行,新的减排清单请自行在邮箱下载(电子邮箱:tssyjjpqd@163.com密码:ts123456)。县级领导带队对企业停限产情况进行夜查,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各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一律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280175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邯 郸


衡 水
衡水市10月17日0时启动
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衡水市今天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0月17日0时至10月20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应急预警中心《关于近期空气质量预测及管控建议的函》精神,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7日起,地面受弱南风影响,早晚湿度较高,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衡水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PM2.5重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上级要求,经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19年10月17日0时至10月20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吸扫、冲洗、洒水作业的频次。
(五)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六)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七)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执行<2019-2020年衡水市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报审版)>的通知》(衡气领办〔2019〕283号)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市主城区外环线(含)以内。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环境执法、城管执法、住建执法、交通执法、公交、无线电监测车辆、运钞车、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有明显标识的单位通勤车(班车,核载9人以上<含9人>中型、大型客车);经市商务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统一标识的鲜活农产品运送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次数(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保洁频次。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邯郸交通、冀时客户端
编辑:海坡
主编:刘磊、刘婧、张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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