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小伙伴们中午好呀
最新一期粤B车牌摇号结果昨日已公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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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有什么新的变化呢
一起接着往下看看吧
10月粤B车牌摇号竞价结果
深圳个人车牌摇号结果
个人小汽车有效编码:1175842个
个人小汽车增量指标:2933个
中签率约为:0.25%
相关解读
本月参与摇号的人数,和上期相比减少了37819 人,车牌数量2933个,中签率约为0.2494%,和上两期的中签率相比,基本相当。
期数 | 摇号人数(人) | 摇号指标(个) | 中签率 |
2023年第10期 | 1175842 | 2933 | 0.25% |
2023年第9期 | 1213661 | 2933 | 0.24% |
2023年第8期 | 1214721 | 2933 | 0.24% |
数据来源深圳交通
深圳个人车牌竞价结果
最低成交价:30000元
平均成交价:36009元

图源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解读
与上期相比,本期个人车牌竞拍最低成交价下跌了5000元(上期月最低成交价为35000元),平均成交价也较上期下跌了1266元(上期月平均成交价为37275元)。
期数 | 最低成交价(元) | 平均成交价(元) |
2023年第10期 | 30000 | 36009 |
2023年第9期 | 35000 | 37275 |
2023年第8期 | 31900 | 33477 |
还没摇到号,而日常骑电动车出行的朋友们要注意啦。
深圳电动车新规要来了!11月1日起实施新规,还说明了违规相关要求,个人最高罚1000元、单位最高罚5000元!
深圳电动车新规11月1日起实施
违规停放电动车最高罚5000元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监管。规定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电动车违章处罚标准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了违章处罚标准: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6.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温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骑电动车出行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深圳这些地方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将提高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8日起实施,将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

《办法》规定,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鼓励在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三)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100%配建充电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四)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及公交首末站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则实施,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的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办法》还规定,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各区指导监督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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