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三包法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消费者每次到经销商店内进行检修时,经销商都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单,即使当时没有提供,消费者也有权随时到店内查询和复制维修记录单。经销商如果拒不提供维修记录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如果根据维修记录单确认消费者的车辆因为质量问题累计维修时间已经超过了35日,那么消费者有权利要求经销商换车。
比亚迪很不容易了,不要说比亚迪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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