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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四年经历:“五年不限公里”新能源汽车质保为何难兑现?

    【南京讯】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持续高速增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已突破1200万辆,市场渗透率超过45%。然而,伴随消费热潮而来的,是售后服务体系滞后、质保条款表述不清等新挑战。一位南京车主历时四年的购车经历,折射出普通消费者在面对技术复杂、条款繁多的新能源汽车合同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2019年4月,该车主以约80万元的价格,从江苏冠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购入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为消除对新能源核心部件可靠性的顾虑,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双方特别签订合同附件《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总质保期五年不限公里数”

    然而,2022年车辆使用三年后,动力电池容量出现明显衰减。根据国家推荐标准《GB/T 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动力蓄电池衰减健康度(SOH)不低于初始容量80%,查deepseek,当时以比亚迪、宁德时代为代表的新能源车行业动力电池普遍执行此国家推荐标准,衰减到初始容量80%时即为性能不达标,予以更换。车主据此向经销商申请质保服务,却被告知:该车“三电系统”(即电池、电机、电控)不在“五年不限公里数”总质保期约定内,质保印在《保养保修手册》第27页,条件为“8年或12万公里(先到为准)”,但其中“12万公里”指的是燃油与电力驱动的综合总里程,而非纯电行驶里程;且在质保期内,电池衰减到65%车企自定标准才能质保更换。

    这一解释令车主难以接受:总质保期岂能这样随意乱解释?由于该插电混动车型设计为“以油为主、电为辅”,日常使用中纯电模式占比不足25%。这意味着,即便电池实际使用强度较低,仍因仪表盘显示的“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而被排除在三电系统质保范围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厂家设定的电池更换触发条件为容量衰减至65%,明显低于国家标准《GB/T 31484-2015》建议的80%临界值。据估算,仅更换一块动力电池的费用就高达18万元;若涉及电机或电控单元维修,单项成本也普遍超过10万元。

    车主表示,在购车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未明确告知“三电系统”质保不在总质保期约定内,也未说明“综合里程”计算方式对电池质保的影响。他质疑:如果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质保的实际边界,“总质保期五年不限公里”的承诺如何有效兑现?

    2022年,车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两项主张:其一,车企三电质保条件未写在合同中,即使算格式条款也未履行法定的显著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单方规定,无法律约束力;其二,将燃油行驶里程计入电动部件的质保期限缺乏技术合理性,和未事先告知的电池衰减质保条件都有失公平,均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购车时签署的《新车交付检查单》中包含“已收到随车资料”等内容,据此可推定消费者已知悉《保修保养手册》中的全部条款,故认定销售方已履行告知义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检查单主要用于确认车辆外观及基本功能状态,并未对质保条款作出专项说明,也无消费者就相关条款单独签字确认的内容。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4年,车主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此后,他先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向中央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平台提交材料,但均未收到实质性答复。部分转办材料甚至被退回至原审法院处理,形成由原审单位自行核查的情形。

    在维权过程中,他还注意到,个别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中,仍公示着《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2012年)》等已废止或被修订的法律文件。他坦言:“如果连公开的法律依据都未及时更新,如此不严谨,如何履行督察职责?”在他看来,这类制度细节上的疏漏,可能在无形中增加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难度。

    事实上,类似争议并非孤例。多位汽车行业从业者表示,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宣传中常强调“超长质保”“终身免费保养”等服务承诺,但在用户手册或补充协议中却设置了多项限制条件,例如“仅限首任车主享受”“须在品牌授权门店完成保养”“质保里程按燃油与电力综合计算”等。这些条款往往以较小字体呈现,位置不够醒目,普通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容易忽略。

    值得强调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老版三包规定第十七条均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可能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并按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法律专家指出,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能仅依据一份通用的车辆交付单,而应综合考察其是否采取了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例如对关键条款进行加粗、标红,或要求消费者单独签署确认等。若重要条款未被有效传达,消费者依法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更何况明明约定了“总”质保期,却把合同外与合同约定矛盾的单方规定认定为已尽到法定告知解释,合理合法,显然违背法和理。

    目前,该车主的司法程序已终结,但他仍通过合法途径呼吁完善行业规范,也很迷茫“消费者正当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表示:“我并非承担不起维修费用,只是希望未来的消费者不必再经历同样的困境。”

    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的关键阶段。技术迭代迅速、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对售后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唯有建立透明、统一且可预期的服务标准,推动企业诚信履约、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及时完善规则,才能真正营造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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