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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车配备新能源车 价格不得超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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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04-01

    近日,广东正式印发《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务用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数智化水平。

    车辆配备向基层一线倾斜

    新规定首次明确了公务用车“闲置”“低效使用”的界定量化标准。除特定用途等情况外,出现车辆闲置或连续2年使用效率低的,应当及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统筹调剂使用或按照规定处置。相关标准的制定,有效解决了有的单位提出的车辆配置需求和实际工作不相符的问题。

    根据新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应从严配备、集约使用、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进一步收紧。其中,省直党政机关可按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过5辆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省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照一个部门(单位)核定车辆编制。新规定同时明确,对不同层级、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结构,进行统筹调整和优化完善,推动车辆配备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

    新能源汽车带量集中采购

    新规定将“统采分签”的改革探索固化于制度建设。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其中特别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确因情况特殊,配备价格及排气量不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的配备标准。

    新规定再次明确广东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压实有关单位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的责任,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各类公务用车运行均纳入平台监管,严格按照平台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管理。

    使用年限超过8年可以更新

    结合公务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前瞻性提出了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的处置标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除特定用途车辆,以及超过“三包”有效期且电池自然衰减率达到20%以上的纯电动车外,原则上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细化了公务用车处置流程,明确“先处置、后更新”,避免“抢跑”造成违规配置。与此同时,突出加强公务用车资源共享,对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或闲置、使用效率低的公务用车进行调剂使用,提升车辆资产使用效能。 据《南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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