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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辆!注销机动车未收回牌、证作废通告

    以下31辆机动车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未收回原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通告作废。具体通告如下:

    交警提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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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31辆!注销机动车未收回牌、证作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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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方海南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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