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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改床车和房车的客户群不断的壮大,大部分人针对关于自改床车和房车的合法性就日益越发的关注起来,这个话题其实很大,一篇文章的谈论可能不能和大家说得很明白,但是吾羊根据近期发生的一起关于皮卡加装背驮式房厢上路被罚的事件,来和大家谈论一下目前同类自改房车合法性的问题。

还是来简单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过程,事件实际上分为2天进行,第一天主要是现场执法,第二天是在当地交管执法队所在地。
一. 事件回顾:
第一天
某自驾游博主驾驶一台皮卡加装背驮在雅安被路上JCSS拦截,车主首先解释加装背驮应属于货物,并为可拆卸;执法JC对照行驶证,告知其必须备案,并用正好一台经过非可拆卸背驮式房厢皮卡为例,告知必须和行驶中一致,后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为由,按照顶格处罚500元(根据当事人说实际处罚结果是200元);在经过当事人自述和JCSS商讨多轮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同意,并拒绝在处罚结果上签字。
第二天
当事人到当地执法大队申诉,大队工作人员开始还是以行驶证与实际不符为由,告知当事人违法,并告知此类加装必须备案,并声称当地车管所不要求备案是当地问题;当事人与其谈论房厢是货物,工作人员的意思是货物有货物的属性,但是房厢实际为住人使用,不符合货物属性;最终依旧申诉无果,当事人无奈离开。
在我们谈论背驮式房厢合法性之前,我们还是还聊一聊未来有关自改床车和房车有关非法改装的话题,其中就涉及汽车公告。

二. 汽车公告
吾羊在最近一直关注一件事情,那就是生产厂家汽车公告的事情,我也在之前多次提醒车友们一定要留意。就目前来说,随着露营的兴起,很多厂家在可作为露营车的车型中,原厂改装了上宿营车公告的改装车型,例如早些年出的览众长城二炮宿营车,以及最近江铃基于大道皮卡改装的宿营车,还是一部分轻客的厂家,例如大通V70,依维柯聚星也推出了原厂的改装宿营车。

那么,这里就面临之后我们自改床车和房车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采用这些车进行改装,那么一旦在功能,布局,配置上有类似改装,自改后就面临非法改装的窘境,因为我们自改后此车非彼车,改装后实际上属于另外一个型号的车。
举个简单的例子,之前我们谈论过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的问题,现在可以肯定的是,22年规定之后,所有我们的乘用车都会有准牵引总质量的问题,带牵引功能(装置)就需要上报具体数值,反之,则必须写“0”。那么,同一台车,如果你没有选择原厂的牵引装置,那么你行驶证中的准牵引总质量就是“0”,也就意味着你自行加装牵引装置都属于非法改装行为。同理,你选择了一台素车皮卡,如果厂家已经把加装背驮式房厢的改装车上了公告,那么你用素车加装就是非法改装,以后我们会碰到更多此类事件的发生,所以,吾羊一直再说,生产厂家一旦把其原厂改装车上了公告,影响最大的就是自改床车/房车的车友。

那么有人会问,其他改装厂不是也是基于同样的车改装吗?为何是合法的?
其实有资质的改装企业虽然买了和你同款的车,但是实际车辆的品牌已经随着改装企业的改装而改变,那么不同品牌自然其在工信部备案的公告也就不同。
归根到底,就是如果原厂没有申报改装后的公告,那么你还可以游走在法律的空挡区域。
讨论完未来改装的基本通则之后,我们再回头说一说关于背驮式房厢合法性的问题。
三. 皮卡的属性
在GB/T 40712-2021《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定义了皮卡车的技术条件:
3.1 多用途货车
皮卡车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注:长头车身是指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纯电动汽车除外),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部分之后。
皮卡车属于载货汽车的一种,那么它符合载货的用途,那么针对货车载货有哪些标准和政策法规呢?

四. 载货标准
按照我国的法规来说,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程如下: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 物。
... ...
在《条例》中,我们引用最多的就是第五十四条,而且也更加详细,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 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 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 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 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 米。

我们只抓重点:
A. 载物不得超载,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B. 皮卡车属于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那么至于背驮式房厢是否违反了上面的规定呢?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需要搞清几件事情。

(一). 载货和载物
本次事件中,当事人一直把加装可拆卸的这种背驮式房厢认为是货,但是从当事人在现场和第二天在执法队沟通的时候,当时的负责人明确说,货物是一个地区到另外一个地区,并不是一直在车上拉着走,你这种加装就是长时间使用,言外之意,就是你这个不算是货,而且全国都是这样的规定。
那么焦点其实就集中在这个背驮式房厢到底属于什么,因为在上面的《法》和《条例》中只有“载货”和“载物”的概念,并没有第三个,那么不是货,就应该属于物。

吾羊也不太清楚,为何无论是背驮的生产厂家,还是使用者都把它称为“货”,难道就是因为开的是皮卡,属于货车吗?
其实它就应该是“物”,那么货车只能拉货,而不能拉物吗?吾羊在之前发过一篇《床车自驾出游,被告知“人货混装”,到底是“人货”,还是“人祸”?》的文章,里面阐述了载货,载物的问题。
同样的事件,只不过才过了几个月的时间,之前执法者把个人旅行物品当成了是“货”,认定自驾游玩家是人货混装,如今他们又把货判定为物,玩家这种行为又是擅自改变车辆外形,就和当事人据理力争一样,难不成以后货车每装载不同的货物都要去备案一次不成,今天拉的土,明天拉的草,后天拉的煤,每次拉的都不一样,怎么办?

那么载物的话,这种可拆卸背驮式房厢是否需要去备案呢?
(二). 关于备案
有关机动车变更来说,能否备案要根据2022年5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中的规定,其中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中针对可备案的内容已经进行过明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无需备案或者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况,在《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也进行了阐述。


那根据《规则》中有关备案的要求和条件来说,这种随时可拆卸的背驮式房厢属于载物的一种情况,并不符合其中规定中任何一条,所以当事人常驻地当地的车管所针对这件事就无法按照规定来进行备案登记。

(三).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关于这一点,吾羊举例以北京市交管局在2022年7月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计分标准》中的内容
代码10873-10874分别对应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这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依据来源于《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 识别代号;
处罚的结果是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执行,其内容如下: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次事件,皮卡加装一个可拆卸背驮式房厢,无论算载物,或者载货,其实都和改变机动车外表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关系,毕竟物和货都不是与车体焊死或采用其他无法拆卸的方式连接而成,那么皮卡车本身的外形和技术参数依旧和公告及备案的一致,所以根本就不应该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行为。

五. 皮卡车厢长度问题
现在回来我们再看看本次事件,最终的结果是按照200元进行的处罚,那么既然从法律上不大可能存在载物(货)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那么可能会是什么?由于没有得到当事人最终的处罚判定依据,如果果真还是以之前的这个依据处罚,那么支持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也希望通过此件事情交通执法部门能给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到底载物是否属于改变机动车外形。
但是,关于背驮式房厢在其他方面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呢?根据我们上面总结的载物(货)的规定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房厢的额头部分是否属于超过车厢长度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皮卡车的车厢就是关键,从车厢上分,有载人车厢和载货车厢,如果单一用载货车厢来衡量的话,无疑所有带有额头的背驮式房厢都存在这种违规行为,但是就目前吾羊所能查找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车厢,尤其是皮卡车的车厢认定来说,并没有任何有明确的说法。
所以,什么是车厢,冷藏车的厢体是车厢,挂车也是车厢,我们轻客中的厢货也是车厢,公交车载人的空间也是车厢,甚至我们的乘用车,也分二厢车,三厢车等等。



不过,吾羊还是能发现一些,在内部材料关于GA802-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条文释义》中,有说明:
目前,发现有部分进口的多用途货车(即俗称的“皮卡车”)存在驾驶室四个车门但乘坐人数为 2 人或 4 人的情形,此时应重点关注实车与认证批准状态的一致性;对地板上有(拆除)座椅安装孔、车厢内有(拆除座椅)汽车安全带安装孔的,应要 求责任人整改。

那么依据上面所说,驾驶室算作皮卡车的车厢,另外在GB 38900-2020《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中有如下的表述:
6 车辆检验
6.4 车辆外观检查
6.4.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载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
f)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超过3处的轻微开裂,锈蚀和明显的变形;
... ...

如果车身就是车厢的话,那么只要背驮式房厢不超过车身长度,又不涉及宽度和高度的违规,那么它就算合法载物,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进行处罚。
总结:
另外针对背驮式房厢到底属于货,还是物,其实没有争论的必要,几个月前还曾指“物”为“货”来为大家普及人货混装,今天又可以指“货”为“物”告诉你擅自改变外表,所以针对我们自改床车和房车而言,简直是太难了。
但是无论它属于物还是货,还是那句话,标准和法律总是滞后的,由于没有严格的皮卡车车厢的认定标准,所以针对背驮式房厢是否超出载物规定的长度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

还记得在2014年3月13日,时任李总理曾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一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面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结合本次事件,执法者既然没有清晰的法律授权,或者清晰的授权来源无法落地,那么就不可为,强行为之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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