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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有一个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尤其对于那些自改床车的玩家来说,那就是“人货混装”。快乐房车车友群里也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几番的讨论。确实,随着房家庭自驾游的不断增多,旅行时所携带的各类物品也是种类繁多,往往一些长期自驾游玩家把后备箱塞得满满的同时,也把一些生活用品放在后排座椅上。

例如,在今年4月份,一对年轻人在行驶到贵州剑河县时,被当地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拦下,但交警采取人性化执法,仅对其批评教育,未进行处罚的事件,经过网络的发酵,引发了关注和热议。随后,当地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也向全网解释,其执法没有任何问题,确实属于人货混装。
那么,针对这个事件,其实吾羊也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本身执法的判定权就在于交警,他判定随身个人物品算是货物,就是货物,而你在载客汽车上装载大量的随身个人物品就属于“人货混装”,如果下一位交警不判定随身个人物品算货物,那么你也就不算“人货混装”,因为在各种的交通法律法规中,就没有什么是货物,什么是物品的定义,同时也没有一个量变的定义,也就是说你带多少物品就算货物了。

以下内容,仅提供参考:
货和物
想要知道“人货混装”还是“人物混装”就要知道货和物的区别。
货:在《新华字典》中一共有四种解释,第一种就是“货物,商品”的意思。那么“货物”在词典中解释为“供出售的物品”。
物:同样在《新华字典》中,可以查到两种解释,也是第一种,解释为“东西”。
那么“货物”可以说是“物品”的一种,但是不能说所有的“物品”都是“货物”。


虽然在各种的交通法中,没有明确“货物”和“物品”的划分,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那么海关法把需要报关的对象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说明在通常的定义来说,货物不等同于物品;在海关法中的货物是指进出海关用于销售的货物,即是卖到国外销售,或买入国内销售的商品。而“物品”是指虽然同样进出海关,但是不是为了销售的物品。
在《民法典》中有物权的概念,而没有货权的概念。如,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无论是从字面意思,还是目前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其实“货物”和“物品”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之所以各种交通法规中没有并且两者的区别,但是仅从一个能上过小学水平,用正常思维来想事情的话,都不会把“物品”等同于“货物”。

人货混装的法律规定
在了解完“货物”和“物品”的区别之后,其实我们已经没有太大的必要为“人货混装”这个问题而继续下去,因为本身个人物品就不能称其为“货”,本身并没有进行商品的流通,也没有为车主产生利益,诸如脸盆,被褥,做饭用品,柴米油盐等日常物品都能称为“货”,那身上的衣物算不算?而且也没有规定这些个人物品带多少就能称其为“货”,是不是?
但是,吾羊还是想再深入看一看关于“人货混装”这个概念的法律出处,但是,很遗憾其实没有任何一条现行的交通法规有“人货混装”这四个字,大部分车友也知道,这个说法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在《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这里要注意的是客运机动车,在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六条关于机动车使用性质中解释: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 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
那么客运机动车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车辆,如果事件的当事人驾驶的是私家车,属于非运营的话,那么何来的违反规定载货呢?

当时的交警判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的内容: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 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 米。
第一,上面已经说过货物和物品的区别,作为个人日常生活用品没有货物的属性和特征,那么“货”又从何谈起?
第二,如果你去查看《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的全文,你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事件,全文如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 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2 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 0.2 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 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 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 米。
发现了没有,前面都说的是“载物”,只有最后一段说的是“载货”,说明了什么?订制法规的人其实知道“物”和“货”的区别,“物”包括“货”,但是“货”不能代表所有的“物”,而且针对“物”和“货”这两种概念,在这份《实施条例》中不止这一次出现,例如在第六十三条第五小项: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为何这里说的是“物”而不是“货”,就是明确告知,不仅是货物装卸,个人物品装卸也需要按照这点执行。

总结
上面所说,咱可不能作为与警察抗辩的依据,毕竟吾羊早就说过,针对“人货混装”这个问题,还是要以交警的判定为准,如果一旦被判定,还是要态度端正,心平气和的去接受并及时去进行改正。
至于以后是否在法律上能细化“货”和“物”的界限,还是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完成成,至于我们车友来说,出游开心最重要,在“人货混装”上也没有必要太过纠结,毕竟“人货”不是“人祸”。
我知道,大家一直等着吾羊来说改装房车/床车的问题,其实和这个事差不多,要知道有些事情不适合台面上讲,想了解的还是群里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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