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车辆秩序,常态推进经常化创建文明城市工作,10月19日,丽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进行规范。
根据《通知》要求,丽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有停车场,应当按规定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标识和停车方向标识。在停车场内和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此外,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区域,禁止机动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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