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一名支教女教师因孩子发烧请假回家,返程路上由于马路牙子上停了一些汽车,道路被车辆阻挡;于是下马路从车道上走;随后对向有一辆汽车逆向驶来撞到该教师,碰撞造成该教师死亡!道路监控和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结果无异议。
并且死者家属通过相关资料看到车辆当时行驶速度较快,肇事车辆从出现到撞人大概行驶了十几米,很快就撞上了被害者。
其“估计当时车速在60km/h以上。”
事发之后肇事司机被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接近200mg/100ml。
并且事发路段紧邻中小学和医院。

案件判决结果已确认:
肇事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判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这是在受害者家属抗诉之后,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的观点。

判决结果和抗诉理由确认之后引发公众热议。
理论上在该案件中肇事司机没有逃逸行为,也有自首情节,量刑可以偏轻;但如果没有取得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话,凭借无肇事逃逸和自首情节判定两年六个月的刑期,总令人感觉是偏轻的。
并且在这一案件中有一点存在争议:环境危害性。

事发地点是学校、医院的周围路段,不论事发时是否处于出行高峰时段,在类似路段里也往往是人流量较大的;在相应路段驾驶汽车应当慎而又慎,反之,在相应路段驾驶汽车的时候即便激烈驾驶或追逐竞驶也已经涉嫌危险驾驶,而肇事司机夏某某的驾驶行为同时存在醉驾的交通犯罪行为,以及逆行、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
并且记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没有看到超速情况和车辆行驶速度数据,这是一个令人质疑的点;但是检方认为超速不影响定性量刑,事实上这一描述确实不是错,因为刑法中对于超速驾驶的定罪量刑是需要结合具体情节来判定的,超速驾驶可以单独或需要结合其他行为入罪,那么在该案件中是否应当结合其醉驾和逆行的行为判定呢?

关键在于应当结合环境危害性判定。
夏某某的驾驶行为或许从一般人认知的角度来看待的话,应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毕竟其醉驾状态下结合逆行和超速的驾驶行为,客观上会对不特定目标造成生命安全的威胁。
相信该判决结果是适用法律适当的,但量刑是否偏轻确实存在争议;当然这也许与大多数人并不会深研法律有关,可是笔者认为公众合理的普遍认知也应当具备参考价值,法律的作用应当是惩戒罪犯而非宽容。
与汽车相关的交通违法或犯罪行为或应当加重量刑,以避免有不法之徒利用汽车犯罪。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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