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机动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排放监管,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办法。其核心目的在于:规范省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确保排放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准确性,从而有效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明确界定了监管对象的地域与业务范围,确保监管工作精准有效。
三、部门职责分工
1、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检验机构的日常排放检验行为监管,重点查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确保检验过程合规、结果真实。
2、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对其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检验机构具备开展准确可靠检验工作的硬件设施与技术力量基础。

四、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检定/校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依据国家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开展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1、联网管理:
(1)新成立机构应向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联网申请,附资质认定文件、设备检定/校准证明及联网承诺书;
(2)生态环境部门核查通过后予以联网,并将名单报省级部门备案,确保数据实时共享的可靠、稳定与安全。
2、设备与软件:
(1)检验设备及配套软件需符合国家标准,由同一供应商在省内提供统一版本服务;
(2)软件须实时完整上传检验数据及标定记录,OBD设备应具备防作弊(如刷写OBD、模拟器)预警功能;
(3)检测软件须设置动态多级操作权限,并向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监管账号;禁止机构通过供应商获取生态环境部门权限。
3、检验环境控制:
(1)视频监控系统须在完好运行期间,方可开展检验,设备存放区须全程监控;
(2)排气分析仪(柴油车烟度计除外)须物理隔离(独立机柜或隔离间),实施"明管明线"管理,禁止连接无关物品或软件。
4、数据与报告:
(1)配套软件需具备检验数据异常预警及分析功能;
(2)检验数据经监管软件校验完整性与规范性后,方可生成并打印检验报告。
五、违规行为认定及监管处罚
1、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
(1)未检出报告:未实际检验即出具报告。
(2)包庇问题车辆:明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缺失/失效或检验不合格,仍出具合格报告。
(3)数据/记录造假:伪造或篡改原始数据、记录、视频、图片,或未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
(4)违规操作:减少/遗漏/变更检验项目,擅自修改检测程序、车辆参数或关键检验条件。
(5)替检:使用其他车辆、气体或装置替代受检车辆(含OBD替检)。
(6)使用作弊物品:临时更换关键部件(如三元催化器、颗粒捕集器)或使用作弊器(如串口转接器、遥控器、OBD模拟器)。
(7)使用未联网软件:脱离监管进行检验。
(8)无视监控异常:视频监控损坏/中断/遮挡状态下仍出具合格报告。
(9)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情节严重的情形:
(1)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
(3)涉及伪造/虚假报告的车辆达10辆及以上。
(4)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
(5)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监管与处罚措施:
(1)数据采信:对不满足联网规范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将停止采信其数据结果,直至整改完成。
(2)多部门协作监管及处罚
加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
①行政处罚与资质取消: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情节严重的事实认定及处罚决定取消其检验资质,并注销和公告其检验检测资质。
②刑事责任:对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检验机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1、行业自律: 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组织应积极履行自律职责,通过培训、交流、能力验证、行业示范等活动,引导机构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配合监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2、社会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检验机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严格保密,并可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氛围。
七、意义与影响
1、提升检测质量:通过规范检验机构的行为,提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强化监管力度: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促进公平竞争: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检验机构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改善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为改善全省空气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总结:《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湖北省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源头监管的关键举措。通过明晰职责、规范行为、严明罚则、引入监督,该办法旨在全面提升检测数据质量,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为改善空气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渝公网安备5001050250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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