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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和租车替代费损失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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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随天下02-23

    亲戚打来电话,说他才买俩月的新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

    好在双方人都没事,但车子撞得挺厉害,4S店说调配件加维修至少20天。

    亲戚只好打算去租一辆车,算下来钱也不少。同时,亲戚的准新车经过本次大修后,折价不少。

    除了维修费,亲戚想找对方赔偿这两块损失。但对方说:自己投了全险,保险公司怎么赔就怎么赔。

    结果咨询了对方保险公司,答复说:这两项不是保险赔偿项目,不矛理赔。

    很多年没办过交通事故赔偿的案子了。以前,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确实不赔车辆折旧损失和维修期间的车辆替代费用。现在保险公司还是这样答复,想来主要精神还是没变。

    但是,保险公司不赔,并不是说这两项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行承担,事实上,在诉讼中,法院对此是有处理规则的。

    首先是车辆替代损失,在车辆维修期间,车主租车替代使用,是可以做为损失计算的。但前提是:1.必须实际发生,如果没有租车,比如坐家里人或同事朋友的车上下班,事后要求对方赔偿租车费用,就得不到支持;2.损益相适。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花10万元买的车被撞了,在维修期间,去租一个几十万的豪车替代使用,法院不会完全支持。

    这是由“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处理方式。

    与替代费用不同,对于车辆折旧损失,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从严掌握。因为车辆经过维修和更换零配件,多数都能复原其功能,难以确定其折旧损失,所以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要支持,也要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

    道理很简单,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官是无法判断折旧损失的。

    至于保险公司不赔偿这些损失,就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或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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