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办理机动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五)有效期内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现将石河子市2023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期间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
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3年10月27日

挂 车

低 速 车

小 型 汽 车

普 通 摩 托 车

加强源头管理 杜绝事故发生!
来 源 | 石河子交警
编 辑丨李翰林
投稿邮箱:shzgajzzc@163.com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