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办的2023中国汽车论坛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携16家车企,现场联合签署《汽车行业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上最引人瞩目的是各家车企承诺:坚持遵守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营销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
今年以来,国内车市多次因促销或去库存压力,发起较大规模的降价促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30家车企相继降价,其中既有电动车企也有传统燃油车企。这也就不难理解,不少网友和媒体解读此次车企承诺杜绝“非正常价格”,主要是瞄准价格战。
但是,此举却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之嫌。
首先,车企此举涉嫌价格卡特尔、垄断协议,有损市场自由竞争,会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消费者无法买到价格更便宜的汽车)。《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性,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虽然此次车企承诺书所指的“非正常价格”定义比较模糊,不是某个具体价格标准,但不排除车企以此为由,后续就所谓“最低价格标准”进行讨论甚至作为协议标准。
而此次承诺成效几何,恐怕也要打上问号。一方面,不同车企因为规模化产量、技术等因素,会造成相近产品标准的车辆,生产及营销等综合成本相差较大。以电动车行业为例,特斯拉最畅销的Model Y,2022年一年全球销量超74万辆,在国内也卖了31万辆。而号称对标Model Y的国内某电动车品牌,去年12月销量仅为1500辆。
生产制造领域有个著名的“莱特定律”,美国航空工程师西奥多•莱特在1936年观察到,当飞机产量每增加一倍,整体成本就会降低10%-15%。后续有研究者通过对62个不同行业的观察分析,发现该定律同样适用。
就此可以看出,某车企销量提升到新的数量级,其边际生产成本就会相应减低,随着销量不断增加,相比于同类型品牌,会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此时该车企为了进一步占领市场,通过降价促销方式扩大销量,虽然单车利润率降低了,但是随着销量上升,整体利润率可能不降反升。那么,我们对此类降价促销行为,是否能界定为“非正常价格”?
另一方面,成本并不决定价格,市场供需关系才决定价格。车企会以市场需求作为是否推出某款新车、制定什么样价格标准的决策依据,这在其他领域同样适用。在房地产领域,随着宏观调控与市场预期改变,购房者持币观望,开发商大幅度降价,同样地段、位置的房子,面对不同的供需关系,开发商制定了差别性较大的价格标准。那么究竟是之前的房价属于非正常价格,还是当下的房价非正常价格?
在“猪周期”中,生猪价格上涨,猪企开始扩产,赚了一波价格上涨红利。随后,因生猪产量超出市场需求,价格连续走低,猪企宁肯赔本,也要降价促销。猪价如同过山车般波动,成为猪企和相关部门无法人为控制的常态。
也因此,非正常价格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标准,价格不是一串数字,而是产品品质、价值、技术等因素的动态组合,更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态势的变化。多家车企所谓签订拒绝“非常正价格”的承诺书,不具有长期的可行性。相比往往只有几个头部企业的领域,汽车市场竞争者数量众多且分散,为了争抢市场份额,哪怕车企维持表面上的销售价格不变,也可通过送免费售后服务、增加汽车配置、送车险等方式返利给消费者,隐形价格竞争无处不在。
对于车企承诺杜绝“非正常价格”这一行为,《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签署此协议的车企,理应清楚其带来的合规风险。
果然,修正来了。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称,7月6日,中国汽车协会组织16家汽车生产企业共同发布的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声明称,现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车企会不会偷偷维持价格卡特尔?最好不要,因为得不偿失,老实人维持价格卡特尔违反《反垄断法》,聪明人又会趁机违约出货,价格联盟真能维持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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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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