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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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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网2023-02-10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来源:滨州经济开发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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