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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交通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划分?这座城市为聚合平台监管“打了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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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法治网2022-12-11

    近日,《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聚合平台定位为“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并首次提出: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应当审核网约车平台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的网约车平台不得接入。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


    作为全国首个明确聚合平台监管方式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全国各地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监管“打了个样”。



    什么是聚合平台?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会长梅向荣介绍,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阶段来讲,先后经历了传统司机-乘客模式、网约车平台模式以及聚合平台模式三种类型。聚合平台模式下,在乘客(用户)、司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三方主体之外,又引入了聚合平台经营者。聚合平台的形成,源于用户面对多项网约车平台打车的信息筛选的时间成本增加。


    相较于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经营者仅按照用户的筛选指令提供相关网约车平台发布的信息,当用户选定目标信息后,聚合平台则需要在页面展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司机、车辆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聚合平台经营者并不参与现实中的车辆派遣,不制定服务价格,不向用户收费,聚合平台只进行信息流的工作,车辆和司机的信息依然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提供。


    公开资料显示,聚合打车模式最早出现于2017年,其模式为一家平台方与多家网约车平台进行合作,将各个网约车平台的价格、车型等相关服务信息一站式展示给用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7-10月份,聚合打车平台的订单数分别为1.53亿单、1.67亿单、1.35亿单、1.41亿单,各占当月网约车总订单数的22%、24%、24%、25%。由此可见,聚合平台正逐步分食市场份额。


    随着行业的迅速扩张,聚合平台的监管方式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梅向荣律师指出,从现行法来看,聚合平台经营者具有多重法律地位,即受到我国民法典第1194-1197条、电子商务法第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等多部法律的规制。多重法律规制造成的多重法律地位,使得在探讨法律责任配置的过程中,要关注具体案件中的各类因素适用具体法律,理清适用逻辑。


    其次,网约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划分也存在难点。无论是对用户、还是对网约车平台,聚合平台始终提供的是信息服务,而不提供实体客运服务。首先,聚合平台负有审核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信息的义务,但审核范围并没有明文规定;聚合平台作为连接网约车服务的入口,为用户提供真实、可靠、合法的承运服务信息,应当做好守门人的职责。但是在审查范围上聚合平台不对车辆和司机负审核义务,因为此二者的审核义务的主体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综上,因聚合平台审查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审查范围和深度的不明确,会导致聚合平台于交通事故中责任配置模糊。


    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是把聚合打车平台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明确了聚合打车平台的法律定位、责任和监管措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聚合平台的职责——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入驻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则明确了网约车平台或公司的责任——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服务,遵守下列规定:(一)用于经营的车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二)从事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这意味着,《条例》厘清了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和责任:聚合平台将主要对合作的网约车平台资质负责,后者对车辆与司机的资质负责。


    梅向荣律师分析,《条例》以明确的定义将聚合平台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呈现,并通过赋予其明确、具体的责任,即审核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许可资质,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网约车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比较科学、合理地配置了聚合平台的审核义务范围,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对应的义务边界协调统一,有助于执法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对《条例》和执法活动的信服力,促使在聚合平台参与下的网约车客运服务体系在良法规制下有序发展。


    事实上,成都市也在探索对聚合平台进行监管。去年年底,《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该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及聚合平台,但在第二条对网约车经营者和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了区分。同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2019年10月,南京也下发了《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取得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信息接入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管理有关规定。


    可见,成都和南京都将聚合平台参考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据媒体报道,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正在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也将聚合平台定性为“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在安全运营保障、相关方安全建设、线上服务能力、投诉和纠纷处理、资金安全与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行业自律规范。该规范提供了很好的行业第三方参与治理及监管参考依据,有利于聚合平台高质量发展。


    梅向荣律师认为,以《条例》为代表的地方立法规制是令人欣喜的一步,同时应当认识到下一阶段网约车行业治理的重点需要立足于信息数据。在聚合平台经济的萌芽阶段,限缩其责任范围是合理的,但也需要关注其通过掌握大量数据后可能形成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数据安全风险。除通过立法手段完善以外,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对前述风险予以特别重视并采取相应的管控监督措施。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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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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