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已设立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的,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打印《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书》交申请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现场采集签字确认的《机动车灭失书面承诺书》影像资料,不要求受理岗审查和收存灭失证明。
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办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以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的证书。
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要告知在办理灭失注销登记前将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发生改变,要告知在办理机动车注销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注意事项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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