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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进山出游,这份“安全导航”请提前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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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法网事2020-08-06

    每年暑假,前往门头沟

    走古道、访古村、游古寺、探谷峡

    已经成为广大游客休闲的优选

    然而,还有个别游客因

    攀爬野山、危险垂钓、随意采摘

    等“任性”行为

    引发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

    暑期山区出游

    应该安装哪些“安全导航”?



    8月5日上午

    门头沟法院在王平村法庭通过

    线上+线下的形式召开

    涉暑期山区出游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


    典型案例通报


    王平村法庭负责人张莹为大家通报了近年来门头沟法院受理的三类六起典型案例。



    【“任性”行车类案例 】

    1

    案例一

    2018年12月,高某驾驶车辆在门头沟区京拉线109国道行驶,因未注意交通指示标志,违反禁令指示标识行驶,逆行至单行线,在109国道31公里+200米处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两台车辆报废。

    肇事司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八个月,并与雇主连带承担近三百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案例二

    2015年8月,16岁女孩魏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乘坐20岁艾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出行至门头沟区,途中与20多岁的同样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未成年女孩魏某腿部骨折,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鉴定为十级伤残。魏某为此休学一年,支付医药费近十万元。

    因无牌摩托车未投保,故没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由侵权人及有过错的受害人承担。经法院审理认定,魏某的损失由两辆摩托车驾驶者造成,魏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的损失由两摩托车驾驶员分别承担45%的责任,魏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


    【“任性”游玩类案例 】

    1

    案例一

    2017年8月,贾某与人结伴到门头沟永定河下渔网捕鱼,渔网被冲走后,贾某对朋友称下水游泳顺便捞回渔网,该过程中贾某溺水身亡。事发后,贾某的父母将水务局、河湖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河道管理部门在事发河道处设有多处安全警示标牌,如“禁止水上行为”“不要下河戏水、游泳”;经审理认定,相关管理部门已尽到了安全提示及告知义务,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对贾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

    2016年9月,刘女士携带其子到门头沟一游乐经营场所游玩,购票进入儿童充气城堡。该游乐场所有显著的“儿童乐园”标识,入场须知上载明“禁止成人攀爬”。但是在陪伴幼子的过程中,作为成年人的刘女士不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识,在工作人员已进行劝阻的情况下,执意滑行儿童滑梯,造成踝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药费数万元。

    后刘女士将游乐场所经营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已进行了安全提示,工作人员已对刘女士攀爬、滑行儿童滑梯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女士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作为成年人的刘女士执意滑行儿童滑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判决游乐场所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例三

    2015年9月,冯女士与家人通过购票进入妙峰山景区游玩。期间,不顾景区内“您已离开景区,请注意安全”的安全提示,通过景区进入妙峰山主峰,攀爬野山;回程途中摔伤,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为此支付急救费、住院费等数万元。事发后,冯女士将景区经营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经营者已做了安全提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冯女士不顾安全提示攀爬野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最终判决景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任性”采摘引发斗殴类案例 】

    1

    案例一

    2017年4月,孟某、刘某等人到门头沟山区游玩,游玩过程中,因是否私自采摘村民香椿问题而与村民发生争执。村民认为游客偷掰了村民自留地中的香椿,向其索要罚款,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推搡,造成两游客受伤住院,支付数千元医疗费,涉事村民被处以治安拘留。后受伤游客将打人的村民起诉至法院,要求村民承担各项赔偿损失一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如认为游客偷掰其承包地内的香椿,其本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村民却采取了非理性的方式,采取措施明显过当,造成游客受伤,最终判决村民赔偿游客各项损失八千余元。


    二、“任性”出游所涉法律问题


    王平村法庭副庭长王磊就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一)“任性”行车上路中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任性”出行上路主要表现为:无视交通禁令指示标识,摩托车骑行者及乘坐者不佩戴头盔。

    时值暑期,出游爱好者大多选择自驾游方式来门头沟。山区道路狭窄,路况复杂,其中,门头沟区的丁家滩至下苇甸之间的路段为单行线,相关路段均设有明显标识,但仍有一些驾驶员不注意观察,进而驶入对向单行线而出现逆行,此举不仅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违反交通禁令指示标识而逆行驾驶车辆,首先构成交通违法,面临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除了构成交通违法外,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的问题,还构成刑事犯罪,另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通报的高某案,高某违反交通禁令指示标识行车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判了刑,而且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近期的出行看,有许多游客驾驶摩托车来门头沟区,且大多为年轻人。道交法明确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该规定的,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就骑行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今年5月20日发文,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从今年6月1日起,执法处罚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及驾驶汽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

    由此可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均应佩戴安全头盔上路,如果没有佩戴,首先构成治安层面的行政违法,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对于损害后果,因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案例中的魏某未佩戴头盔乘坐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害,由于其有过错,自身承担了10%的责任。


    (二)“任性”游玩中的法律问题


    无论是在收费场所还是在非收费场所游玩,游客受到人身伤害怎么办?根据法律原理及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或者损失的发生,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相关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管理人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如案例中的刘女士,带幼子到经营场所游玩,无视“儿童乐园”的安全标语,执意滑行儿童充气滑梯,在工作人员劝说劝阻下,仍然“任性”而为,最终因为滑行儿童滑梯而摔伤;再如案例中的冯女士,无视景区内“您已离开景区,请注意安全”的提示标语,离开景区后坚持攀爬野山,后在爬山过程中摔伤。这两个案例中,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均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涉水垂钓、捕鱼、游泳,《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此明令禁止,从事该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现正值汛期,河道的管理部门均在河道多处设立安全提示标语,对一些重点河道进行了封锁并配备了安保人员看护劝阻,流动车宣传车进行宣传提示,这种情况下,河道管理人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游客无视安全提示,不停劝阻,穿过河道阻拦线下水,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案例中的贾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涉水捕鱼、下水游泳的后果应当具备预见能力,但是无视河道管理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语,抱有侥幸的态度,作出了任性的行为,积极主动实施了自甘冒险的下网捕鱼及游泳打捞渔网的行为,最终溺亡,给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河道管理部门因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不承担责任。


    (三)“任性”采摘中的法律问题


    京西地处山区,植被和农作物较多。一些农作物和果实随处可见,需要指出的是,山区林间或田地中的作物并非是无主物,有的是村民自留地中的财产,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对于集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我国宪法、物权法均作出明确规定,如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广大出游者应当树立物权意识,不随意踩踏或采摘农作物,如“任性”而为,便构成民事意义上的侵权。发生在门头沟区的真实案例就是,村民认为游客掰了香椿,并与游客发生争执。“任性”采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民事侵权;但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采取过激行为,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如遇事不冷静,侵犯他人健康权、身体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提示:杜绝“任性”,安全出游


    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锋结合辖区所发生的典型案例,就安全出游做出提示:



    一是树立安全意识,将出游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无小事,一个疏忽大意,就有可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安全问题上,广大游客不要掉以轻心,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进入门头沟山区的道路主要有108、109两条国道,山区道路蜿蜒狭窄,坡路较多,视野不开阔,节假日出行车辆多,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广大自驾游的朋友一定要看清指示标识,不要逆行。当前是主汛期,也是溺水事件的高发期。

    在此重点提示广大游客,游玩过程中不下水,不垂钓,看清安全警示,听从河道安保人员指挥。

    二是增强法治意识,做文明守法的游客

    文明出游既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山清水秀的风景、绿水青山的品牌,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保护。对河道的保护,对山区林区的保护与利用,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大游客在出游过程中,要遵纪守法,依法出游。

    同时,暑期山区游客较多,广大出行的朋友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遇事头脑不发热,保持理性平和。山区道路狭窄,自驾游的朋友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平稳驾驶,相互礼让,不开斗气车。进山道路两侧有专门的采摘园,游客们要有产权观念,对路边的作物或果实,不随意践踏或采摘。

    三是提高风险意识,掌握相关风险防控常识

    来山区游玩休闲的朋友,要提前规划好行程、路线,对规避山区行车风险的知识有所掌握。特别是对户外活动可能遇到的危险要有预判,掌握防控抵御风险的办法。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防控规定,不扎堆聚集、聚餐。对于带孩子进山的家长,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做危险的行为、不进入危险的地方。对于徒步及自行车爱好者,暑期来门头沟远足或骑行,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合理安排,不贸然进行攀爬野山等冒险行动。

    山区出游

    莫要任性

    高高兴兴来

    平平安安归


    供稿:门头沟法院

    编辑:何媛媛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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