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网络曝出的“假冒滴滴司机黄播案”引发舆论关注,相关话题在微博阅读量近10亿。虽然郑州警方调查证明案件与滴滴无关,但公众对网约车安全仍心存疑虑。
涉及网约车安全事件,舆论习惯默认平台承担主要责任,但在法律层面,现实往往更为复杂,具体到网约车中平台、司机、车主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并不清晰。
7月10日下午,来自法学及媒体领域的9位专家,共聚浙法传媒“智库会客厅”,就“假冒滴滴司机黄播案”为背景,探讨了网约车平台的管理职责与边界。

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应避免无限化
“我们在探讨发生纠纷甚至恶性事件后,网约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前提是明确平台的属性是居间方还是承运人,这又要分析不同业务中,平台所属法律身份。”讨论刚开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强调,首先要厘清平台在顺风车与网约车订单中法律责任不同。“顺风车中,平台的责任是非常清晰的,只是一个信息居间服务的平台。在平台尽到信息审核、安全保障义务时,发生意外后司机承担责任,平台不承担连带保障责任。”

高艳东觉得,未来应当重新梳理网约车的立法定位。目前对网约车的立法定位还存在很大争议。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平台,网约车企业也适用2019年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
2020年6月23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布了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团体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运营安全自律规范》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安全运行技术规范》。但浙江交通之声首席编辑雷舒雅认为,两个团标还不够细化,有些条款较为粗糙。
法律关系复杂 需精细化治理
“网约车解决的是一个民众的现实需求问题,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现行的法律监管和法律本身的运行的机制当中并没有完全匹配网约车的专门化、系统性规定。
浙江工业大学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提出,“要有一种精细化的思维看待新业态的每个环节”。
他认为,网约车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构成要素非常复杂,而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监管如果不用非常精细的思维来讨论,对网约车是不公平的。因为网约车行业中的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多样、多元的。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约车,对其监管势必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政府监管需要转变理念,从“管”到“服务”,引进国外先进的做法作为行政指导,站在前瞻角度,预警平台目前经营状态可能发生的风险,创新研发方向。
建议探索地方立法 因城施策
“对网约车的管理必须要有法可依。”在上海法治报社主编王霄岩看来,目前针对网约车的法规,大都是行业性规范,立法层级不高。随着网约车行业不断发展,城市网约车在立法方面存在“缺失”。“我个人认为,应该突破行业立法较低层级的模式。”

她认为,如果全国人大立法还未到合适时机,建议可根据各地实际,由地方考虑先行探索立法。在地方立法中,应突破部门利益壁垒,可以厘清政府、平台、驾驶员甚至于乘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义务;注销、撤销、吊销的事中事后监管等。
王霄岩认为,目前而言,因各地网约车发展情况不一,有些地方管理特别严格,有些地方就没有那么严格,有针对性的立法应该是因城施策,让立法更接地气。“这样也可以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出现。”王霄岩说。
建议建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近年来,有关网约车的安全探讨不绝于耳。经过2019年的整改,梳理公开资料,国内网约车企业的安全功能设置已经较为全面。滴滴、美团、嘀嗒、曹操出行等在乘客端均设置有紧急联系人、一键报警、行程分享、行程录音、乘客评价、司机背景审查等功能。而在司机端,背景审查、人脸识别、行程录音、保险、匿名号码等功能也成为各大网约车企业标配。滴滴还有专门的安全客服和配合警方调证组。
对此,雷舒雅认为,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性还有可以改进之处。比如全国网约车从业人员可以信息联网,建立诚信档案。平台方则多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查漏补缺,从技术上和规范上解决更多安全隐患。
记者 | 胡蝶飞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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