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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脱保“空窗期”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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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法院2020-06-16

    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近日,贵州省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被告杨某军拥有的贵FXXXXX号轿车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办理续保手续。2019年12月18日,被告杨某军将该车出借给禄某跃使用,当日12时许,该车与张某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乘坐张某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乘客张某兰、陈某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巧、张某兰受伤后,被送到金钟天龙医院住院治疗23天,分别花去医疗费10357.43元、16185.88元。此后,几方当事人就两位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由谁承担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后经承办法官主持庭外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军分别赔偿原告张某兰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0000元,陈某巧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被告杨某军当场用现金和转账支付的方式兑现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示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境内的“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赔偿“第三者”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自己的交强险是用来赔给对方的,相对应的对方车辆的“交强险”是用来赔偿己方的损失的。

    “强制”就是必须买!不买要受处罚,出事还得多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同时,如果在未交纳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会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畴内予以赔偿。

    另:不要轻易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尤其是无法确定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和缺陷,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是否吸毒,是否患有不宜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应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情况下。如有亲友借用车辆,应建议其到有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如果决定出借车辆,一定要审慎核实上述情况,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威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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