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交通违法新规5月1日执行,以下情况罚款翻倍!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

※ 什么是非现场交通违法?
非现场交通违法,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
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和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都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

而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需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的,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此类罚单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逾期须缴纳滞纳金。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现场罚单若不在15日内处理,每天加收3%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比如违停200元,最高可收取200元滞纳金,加起来就是400元。
※ 异地违章如何缴纳罚款?
① 营业网点缴纳: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② 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缴款。
※ 营业网点缴纳需本人亲自处理?
不一定!只要符合“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情形,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可前往指定代理银行的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 多缴、错缴怎么办?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明确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虽然多数地区非现场罚单在年检之前处理就不影响用车,但也有例外。
比如,广东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车主、司机拒不接受处理,可以扣留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上海规定,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深圳规定,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为止。有违法未处理,超期会被停驶、加罚!10日后仍未处理,一旦驾车上路,被抓拍到追加罚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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