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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关驾照、房贷、理财……3月新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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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交通广播2020-02-29

    更完善的证券法保障股民权益、更细致的网络治理新规禁止“人肉搜索”等行为、更灵活的房贷利率给民实惠、更贴心的交管新规启动试点……

    3月起,一批惠民新规开始实行,关乎你我切身利益。

    01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试点施行

    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

    实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核发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减少纸质证明标志,免去群众粘贴麻烦。

    办理车辆登记、检验业务时,信息系统将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群众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

    对6年内的免检车辆,可以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检验有效期内的在用车辆,可以直接上网下载使用。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将通过警务执法终端等方式核查车辆检验状况。

    同时,鼓励相关行业部门在保险理赔、车辆租赁交易等领域广泛应用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济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贵阳、玉溪、乌鲁木齐16个城市第一批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在试点基础上,将加快全国推广应用。

    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进一步提升安全意识。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可减免部分交通违法记分,发挥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

    根据《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可以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本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等7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机动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累计最高减免6分

    3月1日起,在重庆、四川、广东深圳等地试点网上学习考试学法减分,并将根据试点情况,视情开通现场学习考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方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进一步保证公开透明。

    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查询事故处理进度、结果。

    其中,事故处理进度包括案件受理、扣留扣押、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内容;事故处理结果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复核结论等内容。此外,事故车辆所有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人员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上网查询。

    3月1日起,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先行试点,2020年底前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另外,前期已经试点的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简捷快办小客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交通安全导航提示服务3项改革措施将于3月底前在全国全面实施,进一步扩大改革覆盖面,让更多群众企业享受到便利实惠。

    为保证改革措施顺利启动实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已制定配套制度规范,升级信息系统,组织业务培训,部署各地做好实施准备。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办督导,开展评估问效,确保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惠民利企成效。

    02

    禁止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03

    购买理财保险维权更有保障

    购买使用银行保险类服务时发生纠纷怎么办?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提供了维权后盾。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办法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04

    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修订后的证券法自3月1日起施行,关乎股民投资安全。

    新证券法强调,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在违法违规责任方面,不但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欺诈发行、虚假信披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失信惩戒约束,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并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在发行人信披违法时,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新证券法统一对除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服务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对于投资者,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05

    商业房贷利率调整 借款人可“二选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进行转换。这意味着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将进行转换。

    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存量的定价基准转换为借款人出了一道选择题:可与银行协商确定转换为LPR,或者是选择固定利率。如果选择以LPR定价,在预期LPR下降的背景下,客户选择浮动利率报价会比较合适;但在通胀上行等因素影响下,LPR也不排除会进入上升周期,浮动的房贷利率也可能随之走升。如果选择切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在最近重定价周期内可能会承担略多的利息支出。

    借款人可主动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转换方式和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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