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经研究决定,逐步有序恢复出租汽车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榆林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从2020年2月25日起逐步有序恢复运营。
二、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要将前后排座位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感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要求,全面做好消毒工作。
三、实行实名乘车制度,乘客乘车时需主动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进行扫码登记。
四、乘客乘车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在后排乘坐,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可能导致病毒传播的其他行为。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登记的一律禁止乘车。
五、市民须采用微信或支付宝等非接触支付方式结算车费。
六、各县市区出租汽车恢复运营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运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特此通告。
附件: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逐步有序恢复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营工作方案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逐步有序恢复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营工作方案
按照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安全出行。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逐步有序恢复市区出租汽车运营,制定本方案。
一、恢复运营安排
从2020年2月25日起,由市区12家出租汽车公司组织部分服务优质的出租汽车先期恢复运营。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和客流情况,有序调整增加,直至全面恢复。
二、恢复运营准备
(一)严格上岗审查。参与运营的驾驶员要符合市新冠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返岗人员范围要求,即满足2020年1月1日后未离开榆林,且不属于留观隔离范围内或医学观察期满的人员;经体温检测无异常的陕西籍人员。由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对全部返岗驾驶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个人信息登记,市城客办复核并存档备案。
(二)车辆状况检查。各出租汽车公司对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同时对计价器、车载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三)岗前防疫培训。由各出租汽车公司组织,在恢复运营前,对参与恢复营运的驾驶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防控措施和操作流程的培训。
(四)防疫物资保障。市城客办协调保障,各出租汽车公司及时配发出租汽车恢复营运所需的口罩、一次性防疫手套、酒精(75%)、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
(五)车辆运营准备。运营前, 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组织安装出租汽车隔离设施,即“安全舱”(使用透明塑料膜和U型弯管搭建车内隔离膜,将车内前后排空间进行隔离)。
三、运营期间防控
(一)发车前管理。每日运营前,驾驶员必须到所属出租汽车公司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领取测温和消毒登记卡,随车携带以备检查。各出租汽车公司要专门设立消毒点,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要求,配备专人做好消毒工作。经检测驾驶员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有发热(体温超过37.3度)等症状的,不得上岗并妥善处置。
(二)运营中管理。1.驾驶员运营全程须佩戴口罩、一次性防疫手套。2.乘客上车后,查看乘客有效证件,监督乘客扫码登记并核对信息;对不具备扫码录入条件的,进行手工登记。3.车辆副驾驶座位禁止乘坐,严禁拼客。4.严格执行打表计费,鼓励采用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性支付方式结算车费并提供发票。5.车辆运行中保持通风,避免封闭运行。
(三)乘车要求。乘坐出租车时,乘客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扫二维码注册登记并录入实名信息;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后排就坐,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可能导致病毒传播的其他行为,对拒不配合的乘客一律禁止乘车。
(四)收车后管理。每班运营结束后,车辆驶回所属公司进行全面消毒。
四、防控工作要求
(一)夯实岗位职责。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对乘客查验登记、设施设备消毒等关键环节要明确职责要求,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城客办须加强对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检查,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运营秩序。对落实责任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严肃考核问责。对出租汽车公司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的、不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要求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对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规定的驾驶员列入管理黑名单,车辆停运整顿。
(榆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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