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碧口片区一姓毛的男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大队巡逻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检查时发现该男子竟然还涉嫌准驾车型不符。最终,该男子驾驶证被记了24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500元的罚款。
2019年10月9日上午10时44分,巡逻一中队民警在文县城关镇贾昌桥路段处执行勤务,在对一辆甘KS8164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毛某军有疑似酒精气味,涉嫌酒驾。于是将毛某军带至交警大队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46毫克/100毫升,毛某军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将毛某军的身份证信输入公安网,发现毛某军持有C1驾驶证,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证据面前,毛某军对本人饮酒驾驶摩托车且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毛某军,饮酒驾驶驾驶证记12分,且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记12分,合并执行共记24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文县交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生命可贵,醉在酒中,祸在路中,悔在心中,切勿酒后驾驶,害人害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其性质等同于无证驾驶,不但对道路交通安全形成潜在威胁,同时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拒赔的。

监制:王 君 编审:张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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