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每日经济新闻、腾讯财经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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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日公布,
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实施纵向垄断协议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长安福特被处以
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长安福特上述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强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长安福特处罚1.628亿元,长安福特回应记者称:“长安福特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反垄断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我们已经采取行动与经销商一起规范区域销售管理。同时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切实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名词解释:纵向垄断协议
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纵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如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垂直协议、纵向限制、纵向协议等等。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处于前一阶段的经营者,常被称为“上游经营者”;而处于后一阶段的经营者,则常被称为“下游经营者”。
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有: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主要包括两类: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2)独家销售协议
(3)独家购买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5)特许权协议
(6)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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